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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职制》篇闻父母……之丧,匿不举哀者,流二千里;丧制未终,释服从吉,若忘丧作乐,徒三年,杂戏徒一年;即遇乐而听,及参预吉席者,各杖一百;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……及冒哀求仕者,徒一年;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,徒一年半;都是明例。

《论语》云:为政以德,《大学》云:德者本也,《孟子》云:以德行仁者王……以德服人者,中心悦而诚服矣,[[4]]皆可取以为证。其在违反邦国之礼方面,如《左》庄二十三年曹刿曰:夫礼所以整民也,故会以训上下之则,制财用之节;朝以正班爵[[9]]之义,帅长幼之序;征伐以讨其不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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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不特法之与律,相互通常或运用之,且律又指成文之刑典而言矣。故儒家重其礼治,自亦盛称德治。《礼运》有言,礼义以为民纪……示民有常,礼也者,义之实也。国皆有法,而无使法必行之法,或因其受有儒家影响,亦自认为法非制治清浊之源,遂以无使法必行之法为叹欤!商鞅而后有李斯,斯之学说原出儒家荀卿之门,夫人而知之也。取乎事之所宜,设而为礼,以为纲纪,名义上虽非法,实即法也。

礼既在实质上为法,遂与所谓仪有所区别,古人亦详辨之矣。(二)次就刑言刑为苗族所创,而非儒家所重。三代同居已旌门的,免差拨,三年后免杂役。

然妻殴夫,杖一百,至折伤以上,加凡斗伤三等,至笃疾者绞,至死者斩,故杀者凌迟处死;妾犯者各加一等;③此外如妻妾间,兄弟间,其他尊长卑幼间,既在一家之内有尊卑名义,于是同一罪名而彼此科刑有轻有重,实不胜其一-举出;④至于在家的基本分子与附属分子间--主与奴间,犯同一罪名,其科刑亦系轻于主而重于奴,且其刑度高低的差异,较在亲属相互间尤甚。孝文帝时才改为:谋大逆,族诛者降至同祖,三族者止一门,门诛者止一身。本于血统上的连系,巩固了兄弟国间在政治上的休戚相关。一、从政事法上看家族制度过去关于体国经野、设官分职的事情,诚然没有今日所说的宪法或行政法的称谓,由其表现出来。

明清律略同,《诉讼》篇凡子孙违反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阙者,杖一百",这称做违反教令。诚然!由于往昔过于重视家族,致将个人地位完全隐没,尤其漠视卑幼的能力与妇女的人格,以及刑事法上的族诛缘坐等等,依现代眼光看来,自属失当之甚!然如绝对否认家族制度的存在,不特莫能利用这个制度的效能,并且与历史的势力相反,也就难以符合民族的固有精神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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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仍依干犯名义条,科卑幼罪,是亲得容隐的不坐,且具有积极性质了。其结果,一人即可双娶嫡室,这又是家族本位下的继承问题,影响到婚姻问题的事例了。明清律,卑幼与尊长同居共财,卑幼不得擅自使用。至于独坐尊长的结果,在卑幼方面也构成勿坐条款,如清律,逐婿嫁女,其女若与父母无通同情形,即不坐罪。

富有横的世代,漠视纵的家系,仍然维持氏族制度可以推知。不过家财仍属同居人的公物,而非尊长的私有,大家都是不得自由支配的。若单就夫妻个人言,称做离异,或离,不用婚字。南齐,高帝欲以江谧掌选部,因其为寒人,特发明诏表示破格任用。

汉法,太子爽坐告王父不孝弃市。元,临时征调仍多取自户籍;其以贫富为准,户出一人称做独户军,合二三户而出一人称做正户军,余为贴户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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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户籍事项,家长俱有呈报义务。这和国家的有法度宪章,并因而养成国性或国风又有什么不同?反过来说,家能如是而齐,那么,扩大其效果,必能国治而天下平,便又拟国家为家族的扩大了。

母党或称外亲,乃就子女对母系的亲属而言。明清律《田宅》篇凡欺隐田粮,脱漏版籍者,一亩至五亩笞四十,每五亩加一等,罪止杖[[12]]一百;其田人官,所隐税粮依数征纳;辑注一户以内所有田粮,家长主之;所有钱财,家长专之。自六朝至隋唐,江淮人户有三丁的,必有一丁落发规避丁役。(三)何以言就同居关系里看出家族制度的显著表现同居这个名称,首见于《仪礼·丧服》同居继父之文。就私的关系说,为个人道德的养成处所;就公的关系说,为良好公民的训练基础,对于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安定,更是大有帮助的。[[24]]2. 次以不贞科刑为证。

北齐,惟宗室不加宫刑,后主且有关于宫刑的诏。亲属分类除《尔雅·释亲》作为亲属间的类名外,原为丧服的适用而设。

于是上品无寒士,下品无高门,家族观念就影响了人才详判。《礼记·月令》:无子者,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。

历代举行大赦的事由,每也有与家族观念有关者,如立皇后赦,立太子赦,生皇孙赦,行大典礼如皇婚大庆之类亦赦,这又本于天予以天下为家之义而然。丧服是亲属死后,与其有关系的人依其亲疏远近,在不同的丧期中所着不同制造的衣服;这是起于亲亲之道,并以尊尊之义加入,不仅表示了亲疏远近关系,并且饱含家族本位的意味。

这又是在婚姻方面的犯罪而坐了。清律并规定:子贫不能营生赎养父母,自缢死者,仍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汉,萧何就《法经》增加户、兴、厩三篇,作律九章。晋,奸伯叔母,弃市,律有明文。

其科刑既因尊而递加,也就重于一般人了。降而至明,每户给以户帖,书其乡贯丁口名岁,与清代所谓门牌,今日所谓户籍登记尤为类似。

《周礼》大司马以九伐之法正邦国,…内外乱,鸟兽行则灭之,是亲属相奸,科刑从重,自古已然。凡此,不必一一问其编组的目的,是否积极地为了推崇乡治,使民自化,还是消极地教民各安生理,勿作非为,甚或专为重视赋役保甲而然。

这便为古代贵族方面藉口,一娶多女广其胤嗣,媵妾之制由是而起。然在北朝反更严厉,北魏初期,大逆,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,且又立门诛名称,一人为恶,殃及族们,蹉跌之间,即至夷灭。

礼,可以说是广义的法,欲求民事方面的规范,舍礼殊难得其梗概。不错!我国过去也有倾向个人主义的学说,像《列子》上说子孙非汝有,乃天地之委蜕也,视子孙不是父母所有,不啻解除了家族关系的束缚,正与所称父母全而生之,子全而归之的学说针锋相对。在家族同居生活中,公法上以家长居于最尊的地位,因而家长由尊长的最尊者充任。同时,对于有产业物力而向来无役的,令出助役钱,仍系按户计算,如所谓坊郭等第户,官户,女户,军户是。

天子统诸侯,诸侯统大宗,大宗率小宗,小宗率群弟。外亲内容,不限于《尔雅》的母党,凡姑,姊妹,女子嫁出而生的亲属关系都在其内。

⑦母与妻都是以嫁而人,依主名的关系定其位,依属位的原因定其服,虽异姓之间各有相当之眼,这又是人者其卒重的道理,显然是由家族制度所影响。但其编组的方法都是以家户为其单位,却不容我们否认的。

凡无子的均可立嗣,并非以继其宗,而以传其家,继其户为目的了。恶逆是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,夫的祖父母父母,与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,治罪当然很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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